针对槟城海底隧道计划案件,财政部前部长林冠英第三次面控,週五(9月11日)在刑事法典第403条文(不诚实地挪用财物)罪刑下,面对二项新控状,惟林冠英否认有罪。
林冠英(60岁)也是槟州前首席部长,他週五(11日)上午10时45分左右,在妻子周玉清、父亲林吉祥、母亲梁玉治、妹妹林慧英及众国州议员陪同下,步入位于北海法庭的反贪污委员会特别法庭。
林冠英面控的槟城海底隧道计划案二项新控状,于上午11时准时开始,较后,他在通译员念出控状后,表明不认罪,整个面控过程仅耗时17分钟便结束。
这项案件的法官是阿末阿兹哈里,主控官是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、成员法兰欣及西瓦蓝吉妮,至于林冠英的辩护律师团,则有哥宾星、兰加巴、雷尔及西华尼申。
控状一:
被告林冠英被控于2015年2月17日,在位于槟州乔治市光大第21层楼的土地矿物局办公室,不诚实地致使槟州土地注册官,将槟州政府所拥有的土地,即东北县丹绒槟榔 Lot Tanah No.H.S.(D)18801,No PT Lot 702 Seksyen 1,以1亿3508万6094令吉售卖给Ewein Zenith私人有限公司。
控状二:
被告林冠英被控于2017年3月22日,在位于槟州乔治市光大第21层楼的土地矿物局办公室,不诚实地致使槟州土地注册官,将槟州政府所拥有的土地,即东北县丹绒槟榔 Lot Tanah No H.S.(D)19318,No PT Lot 10012 Seksyen 1,以7366万8986令吉售卖给Zenith Urban发展有限公司。
触犯罪刑:
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(574条文),一旦罪名成立,可被判刑坐牢不少于6个月和不超过5年,另加鞭笞和罚款。
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基于林冠英于8月7日在吉隆坡贪污案特别法庭,被控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(a)(A)条文,于8月10日则在北海反贪案特别法庭,在相同法令第23(1)条文下被控,并转交至吉隆坡法庭同审,因此,向法官申请将案件转交至吉隆坡法庭同审。
他在法庭上说,由于案件主要证人是居住在巴生谷河流域,同时皆是有关海底隧道计划案;负责调查的一方是来自布城反贪会总部,所有重要文件都存放在总部,基于安全及公正为由,要求将案件转移至吉隆坡法庭。
较后,哥宾星则以案件所指的地点是在槟城州,主控官提出反贪会总部位于布城的理由并不充分,于是反对将案件转移至吉隆坡法庭。
法官聆听双方论述后,宣判案件转移至吉隆坡地庭,并于10月12日过堂。
此外,主控官也没向法庭提出额外保释金,并引用及维持与槟城海底隧道计划案另外二项控状的保外条件,即100万令吉及2名本地担保人。
旺沙哈鲁丁说,针对林冠英在槟城海底隧道计划案件,反贪会不会打没有把握的仗,反贪会是拥有99%的把握胜诉,至于另外的1%则由天定。
旺沙哈鲁丁在步出法庭大厦并召开记者会时说,这是槟城海底隧道计划案件最后一项提控。
“今日的控状是‘所有控状之母’(mother of all charges),海底隧道案有了头,也有了身体,所以就需要有尾巴(结尾)。”
此外,他透露这起案件主要证人,共有10人,都是居住在巴生谷一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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