槟州前首长兼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涉嫌在槟城海底隧道计划中索贿,向商人拿督扎鲁阿末索取工程的10%利润,今日被控1项罪名,惟他否认认罪。

林冠英周五(8岳日)因槟城海底隧道一案,被反贪会带到吉隆坡反贪特别法庭面控。

根据控状,前槟州首长林冠英被指于2011年3月,在吉隆坡临近谷中城购物中心花园广场酒店(Hotel The Gardens),向拿督扎鲁阿末索取工程10%的贿金,作为协助该公司获取槟城海底隧道和三条道路工程的回酬。

林冠英因此抵触《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》第16(a)(A)条文,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(1)条文下被定罪。 

一旦罪成,林冠英可被判处坐牢最多20年,以及被罚款不少于贿金的五倍或1万令吉,视何者为高。

林冠英不认罪。法官允准林冠英以100万令吉加2名大马籍担保人丶交出护照予法庭,每月不需要向反贪会报到;案件择定9月9日过堂。

此前,林冠英已在7月22日丶25 及26日三度以证人身份被反贪会传召,针对海底隧道案件到反贪污委员会录取口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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